2017年11月1日8時許,張家口開灤蔚州地煤西澗溝礦業(yè)有限公司西澗溝礦發(fā)生頂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335萬元。事故發(fā)生后,西澗溝礦謊報瞞報。經群眾舉報,2017年11月3日,蔚縣政府開始組織核查;2017年12月7日,西澗溝礦投資人和實際控制人梁永生到蔚縣煤炭局投案,謊報瞞報事故被證實。
西澗溝礦地處蔚縣兩個鄉(xiāng)鎮(zhèn)的接合部。2014年3月27日,蔚縣公安局批準西澗溝礦領用火工品,整合改造施工正式開始。但至事故發(fā)生時,主井、副井尚未貫通,整合改造工程僅完成1477米,剩余工程量4637米,施工地點主要集中在主井區(qū)域。2017年技改工程僅施工95米,其余工程均安排為巷道整修。礦井采用立井、斜井混合開拓方式,設計采用普通機械化采煤法。
而實際上,整合后的西澗溝礦一直沒有按設計施工,而是偷偷非法生產。事故就發(fā)生在西澗溝礦副井未批準的整合改造區(qū)域內一處長期非法生產的作業(yè)地點。
為了掩人耳目,躲避檢查和監(jiān)管,西澗溝礦和政府監(jiān)察監(jiān)管部門玩起了“藏貓貓”。早在2012年3月,梁永生就在斜井口蓋了一排平房,房子西半部為工人宿舍、東半部為掩藏的井口。房間內的暗道直接通向斜井井口。長約700米的斜井安裝有斜井人車,提升絞車則藏在位于房子以東的土坡地下。
西澗溝礦不但非法生產,而且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藝,采用自然通風,井下使用非阻燃抗靜電風筒向各作業(yè)地點供風,循環(huán)風作業(yè)。
該礦利用隱蔽的斜井、井下原有巷道和副井在整合改造水平以下20米左右處貫通,形成自然通風系統(tǒng),后又在隱蔽斜井中部整修出一條與副井底2號密閉以里原有巷道相通的主巷道,分5組巷道和6組巷道兩部分,布置多個工作面,采用巷道式采煤法組織生產。
西澗溝礦在2號密閉上加裝了一個小鐵門,平時打開小鐵門便于通風、行人。遇有檢查時,則關上小鐵門,并用水泥勾縫應付檢查。2號密閉以里的井巷均為未批準的整合改造工程,在圖紙上不填繪,且該區(qū)域未安裝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人員位置監(jiān)測系統(tǒng)。
在副井未批準的改造區(qū)域工作的工人大部分是周圍農村的農民。梁永生對生產幾乎未進行任何管理,工人可以在宿舍房間的暗道內直接下井,且佩戴的礦燈都是由自己購買、自己充電、自己管理的,工人下井前僅在燈房領取自救器。生產時甚至不登記下井人數(shù)和姓名。
西澗溝礦為了非法生產,應對檢查,只將3張人員定位卡放在副井罐籠中入井,偽裝成有人在排水、巡巷,掩蓋非法生產的事實。
蔚州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張家口蔚州地煤公司負責資源整合煤礦的管理。2012年6月底,蔚州地煤公司向西澗溝礦派駐了礦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等“五職礦長”,對西澗溝礦實施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而實際上,“五職礦長”并沒有進行實質管理,甚至故意回避對副井區(qū)域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
以火工品使用及審批情況為例,管理看似有制度,實際隨意批。西澗溝礦每月月底向蔚州地煤公司提出下月火工品用量計劃,經蔚州地煤公司審批后向民爆公司購買。蔚州地煤公司成立了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和火工品審核小組,每月月底會審煤礦火工品用量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全部簽字后出具審核結果。開灤集團規(guī)定火工品審批參照本月工程完成量審批下月火工品領用量,蔚州地煤公司規(guī)定參照前3個月的工程量審批下月火工品領用量。而蔚州地煤公司在審批西澗溝礦火工品用量時,只按照煤礦每月提出的下月計劃工程量審批下月的火工品領用量,基本都是礦上報多少就批多少,僅2017年9月份就批準領用炸藥4.825噸、雷管12684發(fā)。蔚州地煤公司審批火工品后就萬事大吉,從來不對西澗溝礦整合改造計劃工程量的完成情況和火工品使用情況進行現(xiàn)場核實。
2017年11月1日凌晨5時許,跟班礦長李占平,帶班班長趙喜發(fā)等26名工人陸續(xù)從西澗溝礦隱蔽斜井乘坐人車入井后,分5個作業(yè)點進行生產作業(yè)。8時許,作業(yè)點十幾米長的頂板突然跨落,趙喜發(fā)等4人被埋壓,李占平被沖倒,砸傷頭部、肩部并壓住右腿。
西澗溝礦實際控制人梁永生聞訊后趕到出事地點,不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事故和請求救援,而是自行組織搶救。因巷道冒落矸石體積大、救援工具簡陋,經過13個小時后,到當晚9時許才搶救出第一名遇難人員。35個小時后第二名遇難人員被救出,2天后,另2名遇難人員才被救出。
事故發(fā)生后,西澗溝礦與遇難人員家屬“私了”,除賠償帶班班長家屬330萬元外,其余3名遇難者家屬分別獲得320萬元賠償。
自事故發(fā)生至11月3日救援結束,梁永生未上報事故。直到11月4日凌晨2時15分,才打電話向蔚州地煤公司調度室匯報:11月3日,4名工人下井巡巷,私自打開密閉,發(fā)生冒頂,砸死4人。
11月4日3時30分許,梁永生趕到蔚州地煤公司說明情況,稱:11月3日上午七八點,出事兒了,井下棚子倒了,砸死4個人,并說了4個人的名字。
5時30分許,梁永生又向蔚州地煤公司改口并寫了情況說明:“2017年11月4日2時15分給地煤調度室匯報西澗溝礦發(fā)生死亡事故是假的。真實情況是拉水泥車發(fā)生車禍,當時4人當場死亡。我打電話聯(lián)系不到其他股東,晚上喝多了酒,為了找到其他股東,頭腦一熱,就瞎打了電話。”
2017年11月4日至25日,梁永生陸續(xù)銷毀技術資料、遣散工人、拆除設備、拉倒井架、封填井口,毀滅了與事故相關的證據,并與有關人員統(tǒng)一了口徑。
12月7日,迫于核查、輿論和自身的壓力,梁永生到蔚縣煤炭局投案,但投案時仍謊稱是工人下井取車時發(fā)生的事故。12月11日,事故調查組調查時,梁永生仍堅稱是工人下井取車時發(fā)生的事故。直至12月13日,才交待事故真實情況。
蔚州地煤公司接到匯報后,雖然在11月4日凌晨派人趕到了西澗溝礦副井現(xiàn)場,但卻既未召集救護隊現(xiàn)場救援,也未組織人員下井核實情況。梁永生改口交通事故情況后,也未進行核實。
省調查組成立開始調查后,12月11日凌晨2時許,蔚州公司副總經理、蔚州地煤公司執(zhí)行董事董天勇安排人銷毀了11月4日對梁永生的詢問筆錄。11日下午5時多,董天勇又安排處理儲存對梁永生詢問筆錄的電腦,購買新硬盤、換掉原硬盤,并將原硬盤毀壞后扔掉。
2017年11月4日,蔚州公司接到蔚州地煤公司的事故匯報后,既未認真分析、核實匯報內容,也未組織人員下井核實情況、未召集救護隊現(xiàn)場救援。直到12月7日,才以“聽說西澗溝礦發(fā)生事故”直接上報開灤集團。開灤集團未認真分析核實,也以“聽說發(fā)生事故”名義向上級部門報告事故。
11月3日午夜,時任蔚縣縣長王樹國接到事故舉報,11月4日凌晨安排蔚縣煤炭局副局長高永成聯(lián)系公安局一起趕到西澗溝礦現(xiàn)場核查。11月4日下午,蔚縣召開了事故核查安排會,安排由蔚縣煤炭局牽頭,縣公安局、紀委、人社局、工會、陽眷鎮(zhèn)、檢察院等組成核查組核查事故。
但會后縣煤炭局卻沒有正式組成核查組,既未明確核查組組長,也未制定核查方案。核查時未到井下事故現(xiàn)場,只是由縣煤炭局人員對有關人員進行了調查詢問了事,更別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事故現(xiàn)場,制止梁永生拆除設備、拉倒井架、封填井筒的破壞現(xiàn)場行為了。
為了做好整合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河北省從省、市、縣三級出臺了一系列管理制度,這些制度最核心的共同點是實行從政府、部門到各級企業(yè)的層層包礦制。這些包礦、巡查、管理制度不能說不嚴密,不能說不嚴格。但落實情況如何呢?
西澗溝礦副井區(qū)域自批復整合改造施工以來,一直以整合改造施工名義,在未批準的整合改造區(qū)域采用巷道式采煤法偷偷摸摸從事非法生產活動。
蔚州地煤公司對西澗溝礦派駐的“五職礦長”,在日常安全管理中,以“整合改造工程主要在主井”為由盡量不去副井區(qū)域,刻意回避非法組織生產的行為。蔚州公司和蔚州地煤公司每月組織對西澗溝礦安全檢查時,基本不安排對副井區(qū)域進行檢查,同樣故意回避非法生產行為。
蔚州公司、蔚州地煤公司按規(guī)定對西澗溝礦各派1人24小時包礦駐礦盯守。但因西澗溝礦主井、副井的直線距離約為1300米,且地形為山區(qū),步行時間需要約半小時。為了省事,駐礦盯守人員就常住主井區(qū)域,都不去副井巡查。
2017年10月,蔚縣陽眷鎮(zhèn)派8人分兩組輪流駐西澗溝礦包礦駐礦盯守;11月駐礦盯守方式變更為三組。但盯守人員駐礦盯守期間,同樣均吃住在主井區(qū)域。比蔚州公司、蔚州地煤公司駐礦人員稍強的是,每天只有1人步行到副井附近的山坡上簡單觀察情況后便返回。駐礦盯守人員靳曉東,在近4個月的包礦駐礦盯守期間內,完全忘了自己的駐礦盯守職責,甚至干脆在西澗溝礦主井區(qū)域兼職了瓦斯員。
蔚縣縣委、縣政府對西澗溝礦派駐了“五包一”工作組,但工作組組長卻未按規(guī)定組織人員到西澗溝礦進行督導巡查。正是駐礦、包礦人員的失職甚至刻意放縱,諸多監(jiān)管部門、西澗礦三級上級公司的失職失察,才使得該礦在監(jiān)管人員的眼皮子底下瞞天過海非法生產,才使得事故一再謊報瞞報。
經河北省政府批準,2017年12月10日,張家口開灤蔚州地煤西澗溝礦業(yè)有限公司西澗溝礦“11·01”謊報瞞報較大頂板事故調查組成立,對這起謊報瞞報事故進行提級調查。
調查認定,西澗溝礦“11·01”較大頂板事故是一起謊報瞞報的責任事故。
19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偽證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已分別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檢察機關立案;
36人因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分別受到行政開除、撤職、免職、降級、留用察看、誡勉談話等政紀處理,建議開除黨籍、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等黨紀處理。
依據《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
董天勇、周楊立、楊得良終身不得擔任煤礦企業(yè)主要負責人。
撤銷楊得良等20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由蔚縣政府依法對西澗溝礦實施關閉。
對西澗溝礦處以行政罰款70萬元;對西澗溝礦謊報瞞報事故違法行為處以行政罰款300萬元。
國家應急廣播—應急檔案,今天,為您講述:西澗溝礦事故瞞報調查,也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明天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