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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焊火花惹的禍

2019-11-22 23:30-23:59 責編:袁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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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城市建設的步伐越來越快,寫字樓、工廠、大型城市綜合體的建造、居民房的裝修等等都離不開電焊施工作業(yè),而電焊作為一項明火作業(yè),操作不慎極易引發(fā)火災事故。國家應急廣播—應急檔案,本期帶您回顧:電焊“焊花”惹禍

各位聽眾大家好,歡迎收聽《國家應急廣播——應急檔案》,我是百寧。今天,我們就關注 電焊“焊花”惹禍。

2018年7月24日11時,廣州市番禺區(qū)沙灣鎮(zhèn)西村發(fā)生一起火災,消防部門接到報警后迅速趕赴現(xiàn)場。

趕赴現(xiàn)場途中,遠遠已經(jīng)可以看到滾滾濃煙,到場時廠房已有部分鋼架結構坍塌。了解情況后,指揮員第一時間對廠區(qū)的三個著火面出水槍撲救,同時將大門進行破拆,打通撲救通道。最后經(jīng)過消防官兵近6小時撲救,火勢被徹底撲滅。

據(jù)了解,此次燃燒面積約50平方米,火災原因為3名裝空調人員,電焊導致火災發(fā)生。

2018年6月21日20時許,建設銀行南大街支行外立面起火。

事發(fā)時,在前往銀行的一路上,警車和消防車的警笛聲不絕于耳。剛進南門,就可以看到東北方向升起的股股濃煙。只見建行大樓外側騰起的火焰達十幾米高。消防人員和交警部門在路東拉起百余米的警戒線,禁止人員車輛通行,南門至鐘樓雙向實行交通管制。記者站在50米外的馬路對面看到,火勢蔓延至三四層左右的建筑內。約20分后,大樓外立面的火勢基本得到控制,此時大樓外側已被燒得一片焦黑,空中彌漫著濃煙。

20時43分,現(xiàn)場明火被撲滅,21時44分完全撲滅,過火面積近300平方米。經(jīng)初步了解,起火原因系大樓外立面維修電焊作業(yè)引起。被困的一人救出后,立即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傷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死者系建設銀行職工吳某某,男,42歲。經(jīng)現(xiàn)場搜救排查,未發(fā)現(xiàn)其他被困及傷亡人員。

2017年2月25日8點左右,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白金匯海航酒店唱天下KTV發(fā)生火災,事故造成10人不幸遇難。

事發(fā)之后,記者在現(xiàn)場看到,酒店2樓、3樓正冒著濃煙,有人員被困。市民臉上有被煙熏的痕跡,滿眼淚花。隨后,消防人員趕到現(xiàn)場。著火樓層是二樓,當時正在裝修,共有十多名工人在里面施工,火災發(fā)生后,有人員被困。

 “剛剛有位20多歲的女生從2樓跳下,摔到了腿。”現(xiàn)場目擊者介紹,火勢很大,有人被困,剛聽到酒店一負責人接到通知說2311號房間有人暈倒。

記者在現(xiàn)場看到,樓下碎玻璃散落一地,5樓有對夫妻被困,消防官兵正前往救援。很快,有一被困男子被救出,男子被救的時候還處于昏迷狀態(tài)。

據(jù)海航白金匯酒店保安領班饒松介紹,火災是因為唱天下KTV裝修引起。

“他們裝修把垃圾和紙都堆在扶梯口,我昨天就叫清理干凈,他們不聽。”饒松說,早上工作人員在切割扶梯時火星四濺,引燃了堆放在旁邊的垃圾和紙,才引起了大火。

經(jīng)調查,火災是由于切割裝修材料的火花引燃施工現(xiàn)場易燃材料而造成的重大火災事故。

2010年11月15日14時,上海靜安區(qū)一棟高層公寓起火。起火點位于10-12層之間,這場大火導致53人遇難,70余人受傷。事故原因是由無證電焊工違章操作引起的。

2000年12月25日21時左右,河南洛陽市東都商廈因違章電焊發(fā)生火災。其東都歌舞廳非法施工、施焊人員違章作業(yè)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大部分顧客,由于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沒有熟悉舞廳安全疏散設施,加上缺乏逃生自救常識,高溫有毒煙氣侵入后,驚慌失措,無所適從,造成309人中毒窒息死亡。

近年來發(fā)生的電焊火災事故凸顯了這項施工技術的危險性,電焊作業(yè)時存在的火災危險性。

1、焊接的熱傳導容易引起火災事故。由于電焊是通過電弧將金屬熔化后進行焊接的,而在焊接過程中溫度高達6000度以,容易使焊件另一端接觸的可燃物著火。

2、高空掉落和焊渣飛濺。在焊接作業(yè)中,熾熱的火星到處飛濺。這些上火星溫度較高,當飛濺到或接觸到木材、棉、麻、紗頭、稻草等可燃物上,能陰燃蔓延,造成火災;當接觸到易爆氣體時很可能就會引起爆炸。

3、遇到易燃易爆氣體。在噴漆、油漆車間或易燃易爆場所進行電焊作業(yè)時,揮發(fā)的易燃易爆氣體遇電焊火花容易引起爆燃起火。

4、電焊機的連接電源線在操作過程中經(jīng)常拖拽、磨損,容易造成線路絕緣老化損壞,發(fā)生短路引起周圍可燃物起火。

電焊作業(yè)如若操作不當極易造成火災事故,消防法對電焊作業(yè)做出了相關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可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指示或者強令他人違法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電焊火災看似離我們很遙遠,其實不然,生活中我們安裝空調、防盜網(wǎng)、裝修等等,都離不開電焊的使用。對于這種危險操作,需要做好火災防范。

1、施工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規(guī)定;

2、高危場所和重要場所進行電焊作業(yè)必須經(jīng)過安全管理人員批準,禁火區(qū)內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不得施工;

3、進行施工作業(yè)前要了解周圍,清理焊接施工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材料,充分了解焊接物內部情況;

4、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徹底清理不得進行電焊作業(yè);

5、用可燃料材料作裝修裝飾的部位,密閉和有壓力的容器管道不得進行電焊作業(yè),不得在附近有明火作業(yè)的地點電焊。

說完了剛剛的案例和提示,我們再來看一起進入法院的案件。2003年9月10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當庭做出裁定:一、撤銷江蘇省揚州市維揚區(qū)人民法院(2003)揚維行初字第6號、(2003)揚維初字第7號、(2003)揚維初字第8號的判決書;二、駁回上訴人揚州市卜橋機械廠的起訴;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揚州市卜橋機械廠負擔。

想弄清這起案件的由來,還得從頭說起。

2002年11月10日13時左右,揚州市卜橋機械廠工人高法遠正在組裝焊接幾只法蘭,雖然焊接點離四方復合海綿廠的海綿下腳料堆垛只有1米多遠,但仗著十幾年的作業(yè)經(jīng)驗,老高并沒有意識到其中的危險。

14時10分左右,高法遠突然感覺到背后有點熱,他扭頭一看,頓時驚呆了。“不好了,火燒起來了!”老高一面大喊救火,一面拿水桶到20米外的水池打水滅火,等他拎來水,大火已順著堆垛向上猛躥到了屋頂,現(xiàn)場大量的海綿及短毛絨牛津布等可燃原材料借著火勢迅速蔓延,高溫、烈焰相互交織,本想組織自救的員工也不敢靠近。

14時15分,揚州市消隊支隊接到報警后,迅速調出特勤、邗溝路和光明路三個消防中隊,經(jīng)過一個多小時的奮力撲救,大火于15時45分左右被基本撲滅。這場火災造成四方復合海綿廠的主要生產(chǎn)設備及短毛絨生產(chǎn)原料被燒毀,卜橋機械廠車間及大棚部分受損。

火災發(fā)生后,公安消防監(jiān)督人員封閉火災現(xiàn)場,連夜作戰(zhàn),訊問、詢問相關人員,制作筆錄。2002年11月12日,揚州市公安局江陽分局以高法遠涉嫌失火罪進行刑事立案偵查。2002年12月2日,江陽公安分局以涉嫌失火罪,對高法遠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jù)高法遠供述:火災發(fā)生前他正在離海綿1米左右的地方進行電焊作業(yè),并承認火災是由焊渣引燃海綿下腳料堆垛所致?;馂陌l(fā)生時正在現(xiàn)場的有關人員也證實:火災發(fā)生前,高法遠正在海綿下腳料堆垛旁電焊作業(yè);火是由堆垛下部向上蔓延的;也有人證實火災發(fā)生后,電源的閘刀沒有跳閘,仍處于通電狀態(tài)。根據(jù)現(xiàn)場勘查發(fā)現(xiàn),海綿廠原來堆放下腳料的正南面1米左右的地方有一只焊把鉗,鉗上有未焊完的焊條,地面上有尚未焊接好的法蘭,卜橋機械廠車間大門口放有兩臺電焊機;現(xiàn)場電線斷頭未見短路熔珠或熔痕。

據(jù)以上事實,2002年12月16日,揚州市公安局江陽分局消防科先后做出了揚公江消認(2002)第4號火災原因認定書、揚公消責(2002)第4號火災事故責任書、揚公消核(2002)第4號火災損失核定書,認定“11·10”火災事故原因是由于高法遠無證動焊,導致高溫焊渣飛落到海綿下腳料旁邊,引燃可燃物所致,高法遠負直接責任?;馂闹苯咏?jīng)濟損失459866元,其中四方復合海綿廠損失426523元。

江陽公安分局消防科3份認定(核定)書送達當事人后,高法遠和揚州卜橋機械廠不服,向揚州市公安消防支隊申請重新認(核)定。2003年2月25日,揚州市公安消防支隊依法做出重新認定(核定)書,維持消防科的三項認定(核定)。

卜橋機械廠不服,2003年3月10日向揚州市維揚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對揚州市公安局江陽分局消防科的行政訴訟。訴稱被告未能依職權對火災事故原因、火災事故責任進行公正客觀的認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其理由是:火災發(fā)生時高法遠未在火災現(xiàn)場電焊作業(yè);火是從海綿堆的上部開始燃燒的,把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為高法遠電焊作業(yè)引起火災沒有事實根據(jù);火災的真正原因有待進一步查明。同時訴稱,被告對火災損失的核定,缺乏事實依據(jù),沒有客觀地核定受災各方的實際損失。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已經(jīng)做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書、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火災損失核定書,并依法做出重新認定。

2003年5月22日、6月10日,維揚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卜橋機械廠、被告江陽公安分局消防科、第三人高法遠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四方復合海綿廠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期間,被告江陽公安分局消防科對其所作的行政決定一一舉證,原告對其主張分別質證,并出具了原告代理人對高法遠和彭小平的兩份詢問筆錄。高法遠在這次的詢問中否認了此前在公安機關所作出的陳述,否認火災發(fā)生前在電焊作業(yè)。

經(jīng)過法庭調查、雙方辯論,法院認為:高法遠向原告代理人出具的證詞雖然與原來的3份供述相反,但由于原告調查筆錄時間在火災5個月以后;高法遠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高法遠涉嫌失火罪,有規(guī)避刑事責任故意的可能;高法遠不能提供在訊問中有威脅逼供的證據(jù)。原告出具證人彭小平的證詞前后有矛盾,而且彭在庭審中當庭否認了部分內容,因此法院對原告提供的兩份證詞不予采信。證人王瑞來證明火災發(fā)生時,電源閘刀還沒有短路跳閘,是他拉掉的,且現(xiàn)場勘驗沒有發(fā)現(xiàn)短路熔珠或熔痕,因此,可以排除電線短路引起火災的可能。庭審中,第三人四方復合海綿廠請求法院維持消防科做出的認定(核定)書。

綜合證人證言以及被告提供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火災現(xiàn)場平面圖、現(xiàn)場照片、物證照片等分析,2003年6月10日,維揚區(qū)法院對這起行政訴訟當庭宣判:揚州市公安局江陽分局消防科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火災損失核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分別作出(2003)揚維行初字第6號、第7號、第8號的判決書,維持被告揚州市公安局江陽分局消防科于2002年12月16日對“11·10”火災作出的的三份認定(核定)書。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原告揚州卜橋機械廠不服,依法上訴至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是便出現(xiàn)了文章開頭中級法院的裁定。

二審法院認為,經(jīng)過調查發(fā)現(xiàn),被上訴人揚州市公安局江陽分局消防科對“11·10”火災做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書和火災損失核定書的時間是2002年12月16日。然而,2002年11月12日,江陽公安分局以高法遠涉嫌失火罪進行刑事立案偵查,12月2日對高法遠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12月19日,江陽分局偵查終結,12月23日移交檢察院起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被訴的火災原因認定是被上訴人在刑事案件立案決定后作出的行為,該行為是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重要內容,一審法院在立案審查中未發(fā)現(xiàn)本案存在刑事案件事實時,受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并無不當。而二審法院查明存在刑事訴訟程序的情況下,繼續(xù)進行行政訴訟已無實際意義。理由有四:第一、該火災原因認定己經(jīng)由刑事訴訟所審查。第二、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比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更為嚴格,由刑事訴訟對本案被訴的火災原因認定進行審查,將會比由行政訴訟進行審查更為有效。第三,如果本案被訴的火災原因認定由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同時進行審查,由于訴訟證明標準的不同,則有可能導致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對同一行為或事實作出矛盾的判斷或認定。第四,本案并不會因為駁回上訴人的起訴而侵犯本案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中行使自己的權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故依法做出以上裁定,使這起不服火災原因認定、責任認定和損失核定的行政訴訟案畫上句號。

《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jù)需要封閉火災現(xiàn)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公安部公復字(2000)3號批復規(guī)定:火災原因和責任認定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當事人對重新認定不能再提起訴訟。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公安機關認為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只是技術性的鑒定而已。但此規(guī)定是行政管理規(guī)定,并沒有上升為法律或司法解釋,因此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從近年實情看,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已是不爭的事實。人民法院認為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行政確認行為,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同時,由于火災原因、責任認定一旦確認,就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影響。以本案為例,火災原因認定書、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火災損失核定書,既是追究高法遠涉嫌失火罪刑事案件的重要證據(jù),又是四方海綿廠提起民事賠償?shù)闹饕罁?jù)。

正是由于上述客觀因素的存在,對公安消防機構履行認定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和核定火災損失的法定的職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說完這起案件,也得再提醒大家,技術的發(fā)展,讓人們多了很多生活便利,但安全永遠是需要我們注意的,比如今天所提到的電焊引發(fā)火災的案例,火雖然是人類文明的發(fā)源,可古往今來,又有多少人、多少物由于火的原因而悲痛。震撼和消失,人類總容易麻痹大意,不把小小的火花放在眼里,可是,當小火變成大火,形成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時,人們又后悔莫及,不得不承受那血淋淋的一幕和揪心的痛楚。我們必須從火災中汲取教訓,正確使用火,注意防患于未然……

國家應急廣播—應急檔案,今天,為您講述:電焊“焊花”惹禍,也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我是百寧,明天見!